留言数:404 总页数:41  第24页

首页  讨论区方式查看 配色:
作者信息
留言信息
admin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466

第174条留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

国税办发〔20095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精神,现就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2009-2-27 11:03:37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admin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466

第173条留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二月六日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进一步坚持依法治税,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科学管理,推进队伍建设,强化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主要工作如下:

 

一、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推动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继续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中央和各地党委的统一部署,抓住关键环节,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税收工作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做好税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切实做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使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转化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二)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七大“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实施好结构性减税政策。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好成品油税费改革措施。继续细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范非营利组织减免所得税制度,研究制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创业投资企业优惠等政策实施办法。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研究整合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制度的方案。深化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建税与印花税联动改革。研究制定环境税改革方案。推动研究社会保险税方案。

 

(三)完善税收政策。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制定实施支持“三农”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完善农副产品加工和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增值税政策。做好促进节能减排的消费税政策研究工作。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和收入确认的相关制度,完善特殊事项和行业的所得税政策。研究明确股权奖励及转让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统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抓紧研究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等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支持自主创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服务业、推进文化、医疗体制改革等税收政策。

 

(四)加大税收调控措施落实力度。对中央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效果,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中央已经明确但尚未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要抓紧研究,尽快出台。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对税制和税收政策的前瞻性研究,做好应对预案。

 

三、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

 

(五)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遵循经济税收发展的客观规律,努力实现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圆满完成国家财政收入预算。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旗帜鲜明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要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更要坚决杜绝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和缓税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批准减免税和缓税。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

 

(六)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密切跟踪宏观经济、企业经营形势变化,以及各项涉税政策执行情况和对经济、税收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始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七)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科学把握收入质量内涵,从税源、应征到入库不同环节和层面建立收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和互动协调的收入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会计统计制度,加强收入规划核算管理。

 

四、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八)完善税法体系。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尽快形成修正案草案。加快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有关税种法律法规。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部门规章实施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重大案件审理办法,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九)规范税收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研究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措施。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清理和备案审查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监督。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加强税收检查,重点检查三年以上未检查过企业,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关联企业以及跨国经营、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深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活动。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动向,重点查处利用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的违法行为。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检查,对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或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宏观税负偏低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规范稽查组织机构,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市“一级稽查”体制,推广分级分类稽查办法。加强国、地税稽查协作,统一执法标准。

 

(十一)加强税收宣传教育。进一步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整合资源,创新形式,以“税收发展 民生”为主题,认真开展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以总局网站为龙头,办好各级税务网站。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办好税务报刊,多出高质量图书。

 

五、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十二)统筹研究纳税服务工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建立健全较为完备的纳税服务体系,实现纳税服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实现纳税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

 

(十三)创新纳税服务内容和手段。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辅导。分行业类型编写纳税指南。积极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探索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规范法律援助及救济服务,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建立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落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的规定,防止出现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推进整合全国12366纳税服务系统资源。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推广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业务表单下载、增值税发票远程认证等涉税事项。继续推行多种申报纳税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和同城通办。探索统一纳税人申报软件。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建立纳税信用激励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服务纳税人的作用。

 

(十四)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推进制度创新,改革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并报表资料,实行业务需求标准化管理和综合审核制度,推进税务电子申报和电子审批进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探索建立税务报表设立、审核机制。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和无纸化审批。拓展国、地税局合作的领域与方式,认真落实现有合作制度。上级税务机关部署工作时要统筹安排,增强计划性、协调性,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利于纳税人遵从。

 

六、继续推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五)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研究制定中长期税收征管工作规划,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完善纳税评估办法,健全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各地互查和重点抽查。总局选择功能比较完备的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整合优化后提供各地使用。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理顺工作职责,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充实管理力量,保证足够的人员从事一线税源管理。依托信息化改革发票管理模式,积极创新发票管理手段,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互联网、12366服务平台开通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做好有奖发票工作。深化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开展利用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走逃户和非正常户法人数据库,为加强户籍管理提供依据。逐步将无照经营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监管体系。完善个体工商户“双定”管理和建账管理办法,推进国、地税联合定税工作。推进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工作,尚未开展代征工作的要抓紧协商落实。进一步完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发布全国征管基本情况和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情况。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十六)加强货物劳务税管理。实施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完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管理办法。保持增值税征管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发票和货运发票的抵扣管理。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加强稽核工作,对即征即退企业适时实行先核后抵办法。强化对稽核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对酒类等征收消费税产品实行核定计税价格办法,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产品价格逃避消费税。制定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办法。完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建筑、房地产行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继续推行总局开发的项目管理软件。完善车价信息汇总工作,推进车购税申报信息采集和业务档案电子化进程。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建立出口退税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和认定,与海关开展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保税区备案清单、进出口统计等数据共享工作,整合出口退税软件和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功能,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加大对出口骗税案件的查处力度,防范出口骗税。

 

(十七)加大所得税管理力度。认真做好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出台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完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建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扩大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范围,促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实行建档管理,做好2008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强化代扣代缴,加强源泉控管,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加强社保费征收工作,继续大力推进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十八)加强国际税收管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关联申报管理,研究探索针对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避税港避税等反避税措施。做好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加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力度,逐步开展与相关离岸金融中心情况交换协议的谈签工作。完善国际税收管理制度,健全非居民税源监控机制,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加强税收协定谈签、执行工作,防范对协定条款规定的滥用。积极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涉税有关工作。

 

(十九)抓好财产行为税管理。继续落实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改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办法。强化资源税和车船税的税源控管。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及时掌握房产税税源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继续加强城建税信息比对工作,抓好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推广应用。以契税为抓手,应用评税技术,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推进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二十)强化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管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以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专业化管理。积极开展科学、高效和个性化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落实大企业定点联系和协调制度,了解定点联系企业纳税情况并建立涉税信息档案,帮助企业解决税收政策落实和税收征管中的问题,探索建立大企业涉税内控测试和风险评价机制。加强对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反避税工作。探索不同行业的税收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健全行业税收管理规范。

 

(二十一)搞好政务事务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公文处理,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行督查考评及通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落实总局税收专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加强税收理论研究,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贯彻中央、国务院外事工作规定,加强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外事工作,扩大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加强后勤管理工作,研究和改进后勤管理服务模式,提高保障服务能力。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立机关资源消耗检查和通报制度,加强设备设施节能改造,推进节能工作。抓好车辆管理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加强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目标考核。推行和完善国税系统定员定额改革试点工作。继续开展国税系统地方财政补助改革调研工作。加强税收成本分析,积极探索建立征税成本核算指标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税系统出国、培训、会议等经费支出的考核和管理。进一步理顺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流程。加强对车辆配置、处置、审批管理。做好闲置资产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国税系统制式服装配备情况。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开工、审批、建设过程及竣工决算管理。贯彻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中西部倾斜的原则,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加强对税务机关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支持。

 

(二十三)规范政府采购。坚持依法采购,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重点抓好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等采购项目的实施。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严格采购程序,增强采购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完善协议供货、跟标采购和定点采购等工作模式,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强化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和执行。加强对系统政府采购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探索和完善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二十四)强化督察内审。对税收执法状况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措施。加强对减免税、缓税、行政审批、税务稽查等执法行为、程序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政府监督部门、媒体和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执法问题。有计划地开展国税系统财务审计,做好国税系统基建项目和政府采购审计。修订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推行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五)做好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点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以及集体访。坚持依法办事,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七、全面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新突破

 

(二十六)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要求。适应深化税制改革、加强纳税服务等工作需要,以税收业务为先导,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服务和制度创新的支持作用,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降低征纳成本,为各项税收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二十七)加快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步伐。加强对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完成总体规划设计和完善业务需求,确定建设项目,研究省级异地数据备份建设方案,启动征管业务系统和行政业务系统的设计招标工作,做好应用系统配套的基础平台、网络、系统软件、计算和存储系统、安全体系、灾备体系、运维体系、数据中心(北京、南海)的设计和招标工作并部分完成实施。规范并指导各地信息化规划及建设。编写税务系统信息化标准工作指南。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逐项推进并定期通报。做好工程总体协调、资金、人力资源、综合保障等工作,研究提出专家咨询论证、资金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办法。加强对项目建设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二十八)加强信息系统数据利用。继续做好各项基础数据集中工作,进一步扩大基础数据集中范围。发挥数据集中优势,加强总局和省局数据分析利用工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源管理工作提供预警信息。做好基础数据整理,合理规划电子数据存储模式,为税制改革、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提供数据支持。继续做好与统计、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继续抓好银税共享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试点工作,将企业财务报表差异作为重要线索纳入评估工作,力争在共享企业银行账户等信息方面取得突破。加强数据处理制度建设,促进税收分析、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工作。

 

  (二十九)做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和技术支持。抓好应用系统升级、完善和推广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与维护,按照系统分级情况实施整改测评,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推进税务系统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

 

  八、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整体素质

 

  (三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要求,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知识结构,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用人、用权的监督。做好省国税局巡视工作。

 

  (三十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免、交流、回避、任期制等办法,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培养机制。完善竞争上岗办法,健全竞争上岗、任命制等多种方式并举、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检查。改进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深入研究并积极探索实施税务系统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做好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认真落实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办法,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国税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制度。继续做好省以下国税系统机构改革工作。

 

  (三十二)加大专业化人才培训力度。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认真落实全国税务系统5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意见和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税务系统中长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分级分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着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税务人才队伍。以税务稽查、反避税、纳税评估、财产评估、国际税源监控、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经济分析等为重点,加强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继续抓好全员培训,开展在线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组织好稽查人员考试,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规范各级各类专业人才库管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标准化课程及教材体系建设。

 

  (三十三)强化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党组抓党建工作责任制以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以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为目标,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做到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关心离退休干部生活。切实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和工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央六部委统一部署,做好规范津补贴工作及落实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工资管理。

 

  九、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三十五)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健全符合税收工作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更加注重预防上下功夫,着力加强廉政预警机制建设。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法制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推进“六个一工程”建设,进一步巩固廉政文化建设成果。抓紧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突出问题。加强“两权”监督和执法监察,建立严密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机构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三十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加大落实力度,并把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对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班子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岗两责”,把反腐倡廉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三十七)着力加强行风建设。发挥惩防体系“六个推进”的联动作用,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强化责任制的落实,使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以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税务干部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有效防止税收管理环节损害纳税人利益现象的发生。规范税务中介行业管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税务干部在税务师事务所兼职取酬、强迫纳税人参加税务代理收受好处等行为。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在纠风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十八)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胸怀大局,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行政决策、执行、咨询、反馈、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进一步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文件、评比、表彰和检查。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制度。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风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做到廉洁自律,自警自励,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廉洁奉公的表率。

 

 

2009-2-27 11:03:05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admin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466

第172条留言
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 本细则自200911日起施行。 

2009-2-27 11:02:16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admin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466

第171条留言
标题: 山东省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鲁财综〔200910

 

 


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经济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0921日起,停止征收18项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停止征收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对本次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200921日前收取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同时,对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未发生征收额的,不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三、各级要以这次清理收费项目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提高非税收入征管的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山东省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收费 停止  征收 行政事业性△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122日印发

附件:

 

山东省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8项)

 

教育部门(1)

        学历及文凭认证费

统计部门(1)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农业部门(4)

1、农药登记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4、检验检测费

(1)进口兽药检验

(2)出口兽药检验

卫生部门(1)

疫情处理费

税务部门(1)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质检部门(2)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1)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2、计量收费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2)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计量授权证书

(5)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

(6)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体育部门(1)

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

林业部门(3)

1、林权证工本费

2、林权勘测费

3、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旅游部门(1)

入境签证费

宗教部门(1)

清真食品认证费

贸促会(1)

认证费

(1)        商品注册认证

新闻出版(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2009-2-27 11:00:17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admin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466

第170条留言
标题: 邮箱地址变更请告知

有收不到网送税法邮件的纳税人,请在留言板上告知新邮箱号码,也可以就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等问题互相交流。祝全体纳税人牛年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威海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2009-1-13 11:07:07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admin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466

第169条留言
标题: 孔庆俊局长在全市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孔庆俊局长在全市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按:在11月5日召开的全市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孔庆俊同志代表市局党组作了表态发言。孔局长在发言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下一阶段全市地税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措施,既符合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也符合全市地税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发言全文印发,望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

 

 

孔庆俊局长在全市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2008年11月5日

威海市地税局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力开展“质效年”活动,全力以赴抓征管,一心一意抓服务,在税收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前10个月共组织各项收入46.4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收8亿元,增长20.76%。今年还剩下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压力很大。在今后一段时间里税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委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提升干部队伍素质为保证,以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在大力培植税源的基础上,坚持走“综合治税、科技治税”的路子,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完善征管手段,健全护税网络,按照“重实践、稳税基、严征管、强稽查、上水平”的工作要求,努力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反映到收入上来。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强化服务意识,保护企业长远发展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各项经济活动最基本的“细胞”,他们不仅是税收的承担者,更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扶持企业发展既是税务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和具体体现,也是当前经济、税收形势对地税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一)在全系统深入广泛开展“我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活动。全市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企业发展我发展、我与企业共兴衰”的观念,充分发挥政策熟、信息多、接触面广的优势,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

      (二)充分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凡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保证最大限度、最快速度地予以办理、审批,确保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地税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要熟练掌握各项优惠政策的优惠条件、时限、办理程序、企业的账务处理等有关细节,确保在日常工作中将优惠政策宣传解释到位,确保能够熟练地为纳税人办理各项优惠政策手续,以更高的效率为纳税人服好务。

      (三)强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力度。在日常的税收管理、检查中,对企业财务核算中不正确的做法及时给予纠正,并提出改正建议,避免因错误的核算而导致多缴税款或受到税收处罚。同时通过强化财务指导,提升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促进其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效益的提高。

      (四)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服务。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威海日报地税专栏、网送税法等形式,及时送法上门,保证纳税人第一时间了解到最新的税收政策;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政策,我们将采取邀请专家举办专题讲座、上门辅导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避免政策性经营损失。

      二、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全年的收入任务

      (一)重点强化对收入和税收分析的调度。从9月份开始,我们就按旬落实税收分析报告制度,调度收入进度。要求各具有征收职能的单位要按旬上报税收进度和分析结果;每半月召开一次专题分析会议,及时查找和解决组织收入中的问题,对组织收入工作中的异常情况随时进行分析并报告情况。通过调度强化对组织收入的宏观指导,为全面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突出“严、细、实”,切实做好“五个清查”。一是搞好企业所得税清查,对所辖重点纳税户进行排查,确定清查对象,并将清查任务层层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排出时间进度表,对今年不能进行清查的,安排在明年进行。二是搞好“一税两费”的清查,通过与国税局联系,对国税部门征收、稽查等各个环节上产生的“一税两费”进行追缴、补缴。三是搞好补提类税金入库情况的清查。对部分企业把查补的往年税金作为当年实现的税收入库,用查补税金抵顶当年税金的现象进行重点检查,把应该补缴的税款全部补缴入库。四是搞好转移管理归属企业的清查。对2006、2007年两个年度因各种原因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认真进行分析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按照当期税收政策及时追缴税款。五是搞好税收减免政策的清查。认真检查税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该终止的要终止,不该享受减免的要清理,特别是要清查近年来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把不该减免的依法补缴入库,该规范的程序要进行规范,切实防止税收流失。

      (三)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措施,实现应收尽收。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是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经济形势不利的情况下,保持税负公平显得更为重要。一是强化对重点税源管理,发挥重点税源的主体作用,特别是对多年来一直没有检查过的一些大型企业,结合企业所得税清查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重点检查,防止大的税收流失。二是强化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通过甲乙方比对、施工进度与税收入库进度比对,对大项目税收实行预警管理,确保大项目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三是大力强化对零散税收和地方小税的管理,重点强化对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一税两费”的管理。四是强化对各种基本建设形成的临时性税源的管理,把零散的税收聚集入库,把更多的经济活动纳入到税收管理之中,增加收入。五是要进一步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对涉税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该曝光的曝光,该罚款的罚款,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公正有序的税收环境。

      (四)要进一步发挥综合治税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潜堵漏。一是要巩固既有成果,对以前特别是大项目管理等一些成功的经验做进一步的推广、深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治税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二是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做好沟通协调,拓展综合治税领域,解决好一些征管上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重点研究探索房屋装修、租赁等税收的管理模式。

     (五)进一步发挥税收信息化的重要作用。在全省地税税收数据大集中的基础上,搭建“威海地税系统税收数据管理平台”,依托该平台实现对宏观经济指标与税收的比对分析,实时掌握税收进展情况、异常变化,科学有效指导税收工作的开展。

      三、围绕 2008“质效年”活动这条主线,做好各项工作的年底收关

      “质效年”活动是我们今年工作的一个总的抓手,做好了“质效年”工作,就是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

      (一)认真总结推广工作成果。10月初,我们总结了各单位在质效年活动中的22项创新管理经验并进行了观摩交流。对相关经验,我们要在进一步探讨、整合的基础上加速进行推广,争取年内能收到明显成效,并为明年工作做好铺垫。

      (二)认真做好“质效年”各项工作的自我对照检查。按照年初相关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对照检查,看哪些工作已经完成了,取得了哪些效果;哪些工作还没完成,进展程度如何,困难在哪里,如何解决;哪些工作还存在缺陷,原因是什么,采取什么措施予以弥补,确保圆满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扎实搞好年终考核检查。落实奖惩激励措施,促进工作计划的落实,确保为经济社会服务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全市财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孙市长讲话的要求,坚持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管理,破解难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税收工作,为建设现代化的新威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09-1-13 11:04:04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admin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466

第168条留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成文日期:2008-12-10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12-26 13:46:45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admin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466

第167条留言
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财税[2008]166号
成文日期:2008-12-17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2008-12-26 13:45:06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admin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466

第166条留言
标题: 发挥税收政策对经济波动的调节作用

发挥税收政策对经济波动的调节作用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做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主要工具,具有调控经济、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在我国计划调控形势下的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的短期行为,要防止由于市场信息的滞后性、政府主观调控的盲动性造成税收政策的调节失灵。

在我国经济格局多元化趋势下,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连续十几年的高速增长,出现了庞大的民间资本,这部分民间资本受市场左右,不断游走于利润高的行业间,从房地产到证券市场,从制造行业到能源产业,每当有行业回报率高的时候,民间资本和境外游资就峰拥而上,当利润率降低到一定程度或政府调控力度加大时,这部分资本又“疯狂”撤退,不仅给政府调控市场带来诸多不便,对中小企业、中下层资本带来的伤害也非常巨大。

另一方面,政府在调控经济运行上也做了大量工作,货币政策运用最多,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规模等等,以0607年证券市场为例,政府一年内上调六次存款准备金率,但回头看来,效果并不理想,相反,是市场的客观作用造成大盘一泄千里。虽然货币政策具有直接干预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快的特点,但也有不利一面,就是干预程度低时影响不大,干预程度高则伤害一大片。

税收作为财政政策的主要工具,如何发挥好杠杆作用,更好平抑经济波动带来的严重后果,保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我们每一位经济工作者都应认真思考的课题。

在以往的市场经济中,当某一行业过热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会上调部分税率,增加投入到过热行业资金的成本;反之亦然。以房地产行业为例,02年房地产市场开始起动时,各级政府决策部门都在观望,没有及时决策,等到0506年游资大量进入,甚至于“海尔”等生产制造企业也挪用大量生产制造资金进入到房地产市场,房价高涨,普通百姓开始为政府和开发商买单时,政府才开始出台“国八条”,运用各种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此时,市场基本饱和,供大于求,消费能力下降,市场自身的调控作用开始显现,税收调节作用的滞后性就显现出来,相信,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低迷,税收调控的反作用也会更加明显,即税收的调控常常“慢半拍”,对经济的波动没起到平缓作用,反而有加剧经济波动之嫌,有违政府计划调控市场之本意。

为此,我们认为,要避免市场自身调节对国民经济带来的巨大伤害,确保以税收政策为代表的财政调控手段得已实现,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依据经济信息化,建立健全的国民信息系统,保证经济信息的真实、有效,保障税收政策调控市场的及时性。经过多年的信息化普及工作,各级政府、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更新换代设备、教育培训人员,我们的国民经济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建设都已到位,不存在所谓的“瓶颈”问题,问题在于诸多部门、诸多利益代言人担心信息透明化后既得利益受到损失,不愿公开信息,及时传送信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基础,统一信息公开平台,精简信息传送渠道,规范经济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对市场的波动做到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和预期,保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项决策的及时准确,发挥计划对市场的调控作用。

第二,结合所得税改革,积极进行流转税改革,发挥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政策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所得税改革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明显,但是所得税对各类经济实体实行无差别调节,目前,要利用增值税转型,对制造加工类行业、高新技术行业减负增效,保障中小企业利益;积极开展营业税改革,对过热行业上调税率,减小抵扣环节,保证流转类税收政策根据市场变化而相应调整,避免此类税收政策的一成不变。有人担心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会造成纳税人的无所适从,实际上,每个行业的经济周期都在三年或者更长时间以上,在这样的经济周期内进行灵活多变的税收政策是可行的,我们应立足我国经济实际,不应借鉴别人经验而一成不变。

第三,开征特种行业调节税。面对国内庞大的游离资本、国际上无处不在的“热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适时开征特种行业调节税,在现行税收政策调控市场作用较为缓慢时,特种行业调节税针对经济热点行业,以超额累进征收的方式调控某一行业的资金流入速度,增加其成本,减少其利润,既保障中小纳税人利益,避免盲目跟风产生的损失,又有利于国家进行产业调整,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得以顺利进行。以能源性行业为例,政府的“准入性制度”效果并不理想,能源性行业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科技含量低等老毛病并未解除,实行有目的特种行业调节税,针对此类行业实行高额累进税率,对其经营行为及其所得征税,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不用政府“准入制度”就把相当一部分资本挡在门外,进行到此类行业的资本,也只能提高技术含量,规范管理,有序发展方可生存,否则,相对较高的税负就会让其无法生存,至此,调控作用实现,政府规范化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得以实现。

总之,税收政策作为我国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主要财政工具,应紧紧依据我国经济现状,立足税收数据、国民生产总值、CPI等各类信息,严密分析,积极主动调整现行税种的征收方式,开征特种行业调节税,发挥税收职能,为国家及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国计民生而奉献力量。

2008-12-3 14:08:13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admin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466

第165条留言
标题: 2009年纳税服务中心工作要点

2009年纳税服务中心工作要点

(征求意见稿)

2009年,纳税服务中心要积极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活动,以“三服务”理念为指导,以“征纳共盈”纳税服务品牌建设为抓手,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效;综合治税工作要按照“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思想要求,稳税基,严征管,配合大集中办公室做好相关软件的开发应用,加强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综合利用,在堵漏增收上下功夫,见成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活动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央、省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这次学习实践活动高度重视,省局已将2009年确定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纳税服务中心要积极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决纳税服务和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工作上水平。

二、继续深入推进“征纳共盈”纳税服务品牌创建。按照《关于在全系统开展“征纳共盈”纳税服务品牌创建活动的意见》(鲁地税发[2008]19号)和《关于评选山东地税“征纳共盈”纳税服务品牌创建先进单位的通知》(鲁地税办发〔200811号)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品牌创建活动,明确评选标准,完善评选办法。对2008年评出的30个品牌创建先进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并将根据20092010两年的工作情况,于2010年对品牌创建先进单位重新进行评选。凡省局布置的全省性纳税服务工作,30个创建先进单位必须首先全面做到;凡有做不到的地方,作扣分处理。用先进单位的好做法推动“征纳共盈”纳税服务品牌创建的开展,带动全省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三、贯彻落实总局20092012年纳税服务规划。根据税收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总局拟定包括纳税服务的战略目标、工作职能、服务领域、工作步骤、工作机制等主要内容的2009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纳税服务的工作定位,解决今后一段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结合山东地税纳税服务实际,研究贯彻意见,制定工作措施,推动纳税服务工作不断深化,力争到2012年前,初步构建成较为完备的纳税服务法制体系、组织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纳税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四、搭建全省统一的纳税综合服务平台。针对当前信息化支撑下的纳税服务平台层次多、数量多、重复建设,后台支撑系统不尽一致,解答问题不规范不统一的实际,参与整合现有12366系统、外部网站、短信、呼叫平台等服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纳税综合服务平台和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哪些功能适合布置在省局,哪些功能适合布置在市、县(市区)局,建立纵向横向配合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服务合力。

五、优化办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贯彻总局《办税服务分类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梳理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规范办税服务厅资源配置、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宣传产品发放、自助办税服务区设置等内容,方便纳税人缴税,增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参与总局组织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现状,发现存在问题,了解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真实需求,增强服务措施的有效性。二是参与总局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立法活动,研究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并结合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进展情况,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实现权利的程序和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处理等规定。三是规范法律援助和救济服务。贯彻总局关于对纳税人实施法律援助和救济服务(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除外)的规则和制度,明确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有关纳税服务的投诉、举报的处理层级、流程、方式以及时限等,制定对各类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使纳税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和救济服务。

七、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按照省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一站式”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7]121号)和“大集中”工程“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流程设计,办税服务厅提供前台服务,局机关及其他单位提供后台的业务支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构建起前后台高效运转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效,降低征纳成本。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承诺服务制和一次告知制。解决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

八、深化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的纳税服务工作。税收管理员是税务机关中与纳税人接触最为广泛管理服务力量。深入调研新的税源管理模式下税收管理员如何更有效地开展纳税服务,进一步细化现有税收管理员的服务事项和指标,明确服务标准和考核办法。

九、全面开展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按照总局部署和要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制定全省规范统一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和实施办法,全面推行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完善内、外部评价制度。对内,按照定岗定责、职责明晰的原则,将纳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纳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将纳税服务的质量和工作效率纳入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对外,开展多种方式的纳税服务评价活动。

十、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落实全省纳税服务行为规范,规范各类纳税服务行为,加强业务技能教育培训,着力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效率,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十一、进一步做好综合治税工作。一是配合省级大集中办公室开发相关软件。二是推动依托政府信息网络或政府信息交换平台,强化政府对综合治税的督导考核。三是拓宽信息采集面,细化具体信息项目,提高信息实用性。重点是工商、技术监督、民政、国税等部门的户籍信息,各类土地信息、房产信息、车船信息、项目信息,股权转让信息。四加强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将涉税信息利用与税款征收、定额核定、税负分析、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税务稽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税源管理,使综合治税成效切实体现在增加税收收入上;每季度写出有内容、有价值的分析报告,送上级部门和本级局领导,并定期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综合治税开展情况。

十二、组织开好全省纳税服务工作会议。贯彻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开好全省纳税服务工作会议, 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纳税服务工作,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发展。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纳税服务内容、方式、途径、机制等方面,以及综合治税工作中,突出特色,真抓实干,保证工作效果。

 

2008-12-3 14:07:10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404 条主题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次:24/41页  10条主题/页 转到:

搜索: 发言主题 发言内容


威海地税局留言板,访问:1030190次
Copyright(©) 2005-2006 www.whds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