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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条留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

 

国税办发〔20105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办〔20108号)文件精神,经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同意,现将《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以促进阳光施政、有效预防腐败为目标,以监督税收行政权力、服务人民群众为主线,以推进税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透明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提高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效益,推动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以公开促进中央和税务总局决策部署的落实

 

(一)努力做好促增长调结构中的政务公开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相关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开工作,促进结构性减税等项税收政策的落实,为中央和税务总局决策部署的贯彻提供有力保证。

 

(二)积极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对税务系统内各项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要全过程公开。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项目审批、规划及招标投标活动、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严防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充分利用各级税务机关网站,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公开规范、信息透明和依法合规。

 

二、深入推进税收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大力推进决策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评议和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机制,对决策过程要公开。落实行政听证制度,凡涉及纳税人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实行预公开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四)推进税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效率和公开的原则,推进“以程序制约权力”的内在法律控权机制建设,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界定工作责任范围,制定行为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问责制,并借助网站、办税服务大厅专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总结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经验,加强对基本建设、物资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领域,人事、财务、执法等重点部门,征收管理中涉及的纳税人认定、减免税、定税、处罚等环节,稽查管理中的查案、审理等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监控。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程序,大力推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贯穿于税务主体认定、税务行政许可、税务征收、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多个环节,各级税务机关要研究制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办法,深化工作制度建设,严格设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合理设定裁量幅度,细化标准,做到适宜、恰当、公正、合情、合理。不断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推动简政放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大力推行网上审批。

 

(七)深化基层政务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文件精神,规范基层税务机关政务公开与公共服务内容,大力推进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基层政务公开与纳税服务工作,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八)积极推进内部公开。积极开展机关干部职工参与机关建设和管理的有效途径,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监控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防止少数人或个人滥用权力。对干部选拔任用、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产状况、办公费用等必须按规定公开。

 

三、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九)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主动公开意识,健全税务网站体系,优化各种载体,扩大公开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涉税信息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社会热点跟踪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满意度。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

 

(十)积极做好依申请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文件精神,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要严格把握公开范围。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以及对公开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要准确界定信息范畴。各级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信息,不属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税务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重新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以及组织搜索信息。要完善依申请处理程序。对申请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的,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对涉及内部多部门的申请,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工作配合。

 

(十一)完善监督保障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绩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真实。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开展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坚决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四、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公开透明

 

(十二)建立健全预算公开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预算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做到任何一项行政费用都纳入预算,夯实预算公开基础。加强预算公开制度建设,重点公开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十三)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预算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要按照完整、真实、细化的原则,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各项工作,及时公开预算信息,逐步扩大预算公开的范围,增加预算公开内容。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学习培训

 

(十四)开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督促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实施计划,狠抓工作落实。税务总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配合全国政务公开办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情况。各省市区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邮箱和纸制文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税务总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十五)组织政务公开培训,加强政务公开理论研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务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借助各方面力量,组织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针对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开展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适时组织召开政务公开专题研讨会。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示范点和先进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学习交流。

2010-7-1 17:09:15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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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条留言
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1、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3、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4、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

        三、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材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229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工程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20109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2010-7-28 9:20:17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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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条留言
标题: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一般认为,企业就是创造利润的,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企业发展的唯一目标,社会责任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这种观点和定位有失偏颇。企业创造利润或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固然重要,但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尤其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如果不顾一切地追逐利润而不履行社会责任,显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也要履行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应尽的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企业的光荣使命。因此,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从实现企业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单独规定了社会责任指引,旨在促进企业发展中不能忘记履行社会责任。

 

  一、企业为什么要履行社会责任本指引所称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根据本指引对社会责任的描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至少具有如下意义:

 

  (一)企业创造利润或财富与履行社会责任是统一的有机整体企业创造利润或财富,要依法纳税、向股东分红,并向管理者和员工发放年薪或工资,企业创造的利润或财富越多,上缴税收和分红就越多,年薪和工资也就随之升高,从而为国家、股东和员工作出贡献,同时促进客户发展,等等。这在本质上也属于履行社会责任。在这一过程中,要做到安全生产,提升产品质量,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和保护员工权益,属于企业直接为社会相关方面作出贡献。两者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不应将两者对立起来。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企业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反之,如果单纯为了追求利润或财富而不履行社会责任,就难以实现发展战略。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提升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可持续长远发展的根本所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强调转变发展方式,归根到底是要求提升发展质量问题。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提升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如果企业做不到安全生产,事故频繁,人员伤亡,必然是欲速则不达甚至关闭;如果企业产品质量低劣,损害消费者利益,很快将失去市场,或者在全国乃至国际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定会导致停产;如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逐利润,这就违背了企业发展宗旨;如果环境污染影响人类健康,这是犯罪行为。

 

  以浪费资源为代价追求速度和效益,必然危及子孙后代,如此等等。

 

  由此可见,企业在制定和实现发展战略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否则,企业必然短命。企业只有重视和履行社会责任,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实现持续长远发展的目标。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打造和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企业形象是指企业的社会认同度,包括国内认同度和国际认同度。社会认同度高的企业必然是优质企业。企业如何提升社会认同度呢?有的企业通过广告宣传,有的企业通过包装手段,形式有多种多样。但是,这都不能持久,真正提升企业形象取决于履行社会责任。如果一个企业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第一,环境保护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避免掠夺性开发资源,促进社会就业等等,从发展质量上下功夫,苦练内功,重视内涵,在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发展目标,或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优质企业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和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在此基础上的企业形象必然被社会广泛认可。

 

  二、企业应当履行哪些社会责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规定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这是就一般企业而言,特殊行业的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不完全相同。

 

  (一)安全生产企业如何实现安全生产,社会责任指引规定了以下方面:一是建章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近年来,国家立法部门相继制定了《安全生产法》等近30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建章建制的关键是落实到位。近年来的重大安全事故频发,原因并不是没有建章建制,而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无视规章制度。人为因素往往是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这是值得深思的。如果将国家和企业制定的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就能够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经常性维护管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投入列为首位,“磨刀不误砍柴功”,急于求成、急功近利是不足取的。

 

  企业一定要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将员工的生命安全视为头等大事,加大安全生产的技术更新,保证投入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人力、财物及时和足额到位。企业还应组织开展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三是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实行特殊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至关重要。通过培训教育,让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他们防范灾害的技能和水平。培训教育应当经常化、制度化,做到警钟长鸣,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对于特殊作业人员和特殊资质要求的生产岗位,因工作接触的不安全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事故,必须依法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

 

  四是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警和报告机制。企业必须要建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指挥部门,配备专业队伍和必要的专业器材等,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做到临危不乱,按照预定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理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尽快消除事故产生的影响,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安全生产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企业长久发展的生命线。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结合社会责任指引要求,企业至少应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产品质量的危害不言而喻,一害自己,二害他人,“损人不利已”。为了更加有效地提升产品质量,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产品特点,制定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原料组成、产品规格、售后服务等,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二是严格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从原材料进厂,一直到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和流程,都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作保证。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检验,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如果每个企业都能把好市场准入关口,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不仅对企业自身有利,而且能够推动社会进步。

 

  三是加强产品售后服务。企业售后服务不仅是一种经营,更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是企业与客户、消费者沟通、联系的一个纽带。企业通过优质的售后服务,促进与客户、消费者的关系更加紧密,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产品信誉,扩大产品影响,培养客户的忠诚度。企业应当把售后服务作为企业采取有效竞争策略、提高产品服务增值的重要手段,重视和加强售后服务,创新售后服务方法,力争做到件件有结果、有分析、有整改、有考核。

 

  对有缺陷的产品,应当采取及时召回、实行“三包”等,赢得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信赖和支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从以下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企业要在快速增长中破解资源与环境的双重约束,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必须转变发展方式,重视生态保护,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加大对环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和技术支持,不断改进工艺流程,加强节能减排,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实现清洁生产。加强对废气、废水、废渣的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等综合治理,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对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是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着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企业发展离不开能源和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能源、资源对企业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作用也越来越凸显。企业只有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推动替代技术和发展替代产品、可再生资源,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实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才能有效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三是建立完善监测考核体系,强化日常监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只有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监测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制,才能保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控,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促进就业促进员工就业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保障就业、稳定就业,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计。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又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宠大的人口数量,国民经济还相对薄弱,要让尽可能多的劳动者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就要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这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中国的企业家身上不能只流淌着金钱和利润的血液,更应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应该做超越资本运营者的更高层次的企业家。

 

  为此,配套指引对企业促进充分就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作为就业工作的最大载体,应当以宽广的胸怀接纳各方人士,为国家和社会分担困难,促进充分就业。在各级政府培训提高劳动者专业技能和素质、鼓励企业扩大就业方面给予税收等优惠待遇同时,企业应结合实际需要,转变陈旧或功利的用人观念,在满足自身发展的情况下,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公正录用,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建筑企业、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成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体。企业在录用员工时,不能因民族、种类、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要保证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五)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员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既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企业应当尊重员工,关爱员工,维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和谐稳定和共同发展。为此,社会责任指引作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建立完善科学的员工培训和晋升机制。培训的目的是让员工得到尽快发展。企业应当保证晋升对每个人的公平、公正,每个人主宰自己的命运,适应快、能力强的人能迅速掌握各阶段的技能,自然能得到更快的晋升。不同员工个性化的培训,保持员工及时获得必要的知识储备,才能通过公平竞争和优越的机会吸引大批有能力的员工为企业真诚服务。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薪酬增长机制。薪酬的高低,无疑是吸引和争夺人才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内外部因素和员工自身表现等,建立科学有效的薪酬正常增长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敬业精神和工作绩效。员工工资等薪酬应当及时发放,员工各类社会保险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企业应当重视和关注,积极缩小高管薪酬与员工的收入差距,促进企业高管人员与员工的薪酬有机协调统一。

 

  三是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和快节奏,导致员工身心高度紧张,承受过重的职业压力,很多员工处于亚健康状态。企业应当关心员工身体健康,保障员工充分的休息休假权利,广泛开展娱乐休闲活动。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建设,通过企业内部员工热线、信访接待、内部媒体、员工建议箱等渠道,保证员工与企业上层的信息畅通,帮助员工减压,不断提高员工的身体素质。要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等,预防、控制和有效消除职业危害,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六)重视产学研用结合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产学研用结合工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产学研用结合的有效模式和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支撑了我国产业技术进步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尤其是推动教育改革和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促进企业重视加强产学研用结合,社会责任指引作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重视产学研用结合,牢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这个核心,把产学研用结合的基点放在人才培养方面。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积极开展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联合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研发和产业化基地,实行优势互补,激发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要重视和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培养和交流,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引导技术创新要素聚集到企业创造社会财富过程中来,使企业获得持续创新的能力。同时促进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确保企业发展中亟需人才不断得到补充。

 

  (七)支持慈善事业中华民族具有深厚的慈善文化传承,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爱心活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动企业支持社会慈善爱心活动,对于组织调动社会资源、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因此,社会责任指引要求企业重视支持慈善事业,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予人玫瑰,手有余香”。通过捐赠等慈善公益事业,企业能够达到无与伦比的广告效应,既能享受税收优惠,又能提升企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认可度与赞誉度,提高市场占有率。著名的王老吉饮料公司2007年销售收入是46亿元,2008年捐赠汶川地震灾区后,全年销售收入实现96亿元,1亿元的捐赠换来了50亿元的收入。“仰承福泽,报效桑梓”。企业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应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支持慈善事业,奉献爱心和善举,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把参与慈善活动作为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潜在市场,将慈善行为与企业发展目标有机地联系起来,不断增强自身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以实际行动践行企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三、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企业重视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既是为企业前途、命运负责,也是为社会、为国家、为人类负责。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社会责任的履行。

 

  (一)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负责人的意识和态度。企业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把履行社会责任提上企业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部署社会责任工作,加强社会责任全员培训和普及教育,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二)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把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预算安排,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让股东、债权人、员工、客户、社会等各方面知晓自己在社会责任领域所做的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可以增强企业的战略管理能力,使企业由外而内地深入审视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全面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价值。

 

  近几年来,国务院国资委、上交所、深交所、中国银行业协会等政府和行业组织相继出台政策文件,要求和建议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越来越多的企业争做“优秀企业公民”,积极主动地披露社会责任报告。2009年我国已有各类社会责任报告达582份,是2008169份的3.5倍,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涉及到电力、电信、钢铁、石油、化工、纺织、金融、交通、零售等领域,国有企业占到80%.但目前企业发布的责任报告信息非常有限,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存在欠缺,覆盖面不高,难以发挥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的作用,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一是认真执行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行业组织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社会行业组织的要求,积极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执行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企业,应当单独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条件尚不成熟的企业,在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中,应当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内部环境自我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是社会责任报告应当覆盖企业已履行的所有社会责任。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面对的是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股东、债权人、员工、客户等利益相关者,因此,要求社会责任报告覆盖面广,至少涵盖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慈善捐赠等内容。

 

  三是社会责任报告应当经过独立第三方外部评价。企业对外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应当内容真实完整,实事求是。可请独立第三方出具意见,或聘请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验并出具审验声明或报告,保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客观、公允,同时通过信函调查等方式,听取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股东、债权人、客户、员工等利益相关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查漏补缺,持续改进。

 

  责任引领未来,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之路刚刚启航,任重道远。

 

  履行社会责任、做优秀企业公民,实现企业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相融,必定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光荣使命。

 

2010-7-28 9:17:03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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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条留言
标题: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先生站在战略高度精辟指出,“国家富强在于经济,经济繁荣在于企业,企业兴旺在于管理,管理优劣在于文化”。可见,企业文化对于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作用。企业有了积极向上的优秀文化,它就会重视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赢得客户、打响品牌,终成“百年老店”;反之,企业缺乏优秀的文化,它就像一个没有个性和创业激情的人,终将在市场竞争中湮没沉沦,失去竞争力,为市场所唾弃。正是由于企业文化在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实现过程中的灵魂和支柱作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才将其单独立项加以规范。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企业文化在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实现中的重要作用

 

  美国兰德公司的研究表明,世界500强之所以强,固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关键在于以文化力致胜。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条件下,企业要实现发展战略,做大做强,应当重视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一)企业文化建设可以为企业提供精神支柱。一个人活在世上应该有一点精神,要有理想和追求。因为有了积极向上的精神,他才能活出精彩,活得有价值。一个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取胜,保持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样需要具备顽强拼搏、不懈奋斗的精神。有了这种现代企业精神,才能将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心紧紧连在一起,让他们尽最大努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企业创造最大价值。有了这种现代企业精神,才能让企业在遭遇国际金融危机等重大困难情况下不致被击倒;才能让企业抓住发展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这种现代企业精神集中体现为企业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企业文化,可以为企业提供精神支柱。

 

  (二)企业文化建设可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所具有的不可交易和不可模仿的独特的优势因素,是企业竞争中最具有长远和决定性影响的内在因素。通常认为,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关键技术、真实稳健的财务状况、内外一致的企业形象、真实诚信的服务态度、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公平公正善待员工、鼓励员工开拓创新的激励机制等。所有这些特征,几乎都与企业文化有关。我国中医药行业的著名老字号——北京同仁堂,之所以历经300多年而不衰,不可否认的是其拥有“核心技术”,但同样重要的在于历代同仁堂人前赴后续、不懈追求,始终恪守和培育“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修合无人心,存心有天知”的文化传承。为此,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企业文化建设可以为内部控制有效性提供有力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指出,“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企业文化是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抓手,表现形式往往是系列规章制度及其落实。这些规章制度连同其他管理规范,甚至包括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要真正落实到位,都必须努力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没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就不能统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思想和意志,就不能激发其潜力和热情,就不能培育对企业的认同感,就不能形成卓越的执行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真正发挥内部控制在强化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应当重视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致力打造优秀的企业文化。

 

  二、如何打造优秀的企业文化

 

  打造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

 

  第一,要注重塑造企业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坚持不懈、努力使全体员工都必需信奉的信条,体现了企业核心团队的精神,往往也是企业家身体力行并坚守的理念。它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哪一种行为是企业所崇尚的、鼓励大家去做的,哪一种行为是企业反对的、大家不应该去做的。正像一个人的所有行为都是由他的价值观所决定的那样,一个企业的行为取向也是由企业的价值观所决定的。这种价值观和理念是一个企业的文化核心,凝聚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思想观念,从而使大家的行为朝着一个方向去努力,反映出一个企业的行为和价值取向。比如,迪斯尼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健康而富有创造力”,简短而内涵丰富。企业文化建设始于核心价值观的精心培育,终于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延续和创新。这是成功企业不变的法则。为此,应当注重以下方面:一要着力挖掘自身文化。要注意从企业特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出发,把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有机地结合起来,总结出本企业的优良传统和经营风格,挖掘整理出本企业长期形成的宝贵的文化资源,在企业精神提炼、理念概括、实践方式上体现出鲜明的特色,形成既具有时代特征又独具魅力的企业文化。二要着力博采众长。要紧紧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开放、学习、兼容、整合的态度,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创新、自成一家的方针,广泛借鉴国外先进企业的优秀文化成果,大胆吸取世界新文化、新思想、新观念中的先进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长避短,为我所用。三要根据塑造形成的核心价值观指导企业的实际行动。

 

  第二,要重点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品牌。品牌通常是指能够给企业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其载体是用以和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相区分的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者设计及其组合。企业产品或劳务的品牌与企业的整体形象联系在一起,是企业的“脸面”或“标识”。品牌之所以能够增值,主要来自于消费者心智中形成的关于其载体的印象。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无不重视其产品或劳务品牌的建设。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品牌,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将核心价值观贯穿于自主创新、产品质量、生产安全、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文化建设中,着力打造源于主业且能够让消费者长久认可、在国内外市场上彰显强大竞争优势的品牌。

 

  第三,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是企业文化建设应当信守的重要原则。企业要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全体员工办企业的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用美好的愿景鼓舞人,用宏伟的事业凝聚人,用科学的机制激励人,用优美的环境熏陶人。努力为全体员工搭建发展平台,提供发展机会,挖掘创造潜能,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激发其积极性、创造性和团队精神。同时,要尊重全体员工的首创精神,在统一领导下,有步骤地发动全体员工广泛参与,从基层文化抓起,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全员共建。努力使全体员工在主动参与中了解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认同企业的核心理念,形成上下同心、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要强化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在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过程中,领导是关键。俗话说,一头狮子带领一群绵羊,久而久之,这群绵羊就会变成“狮子”。要建设好企业文化,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规划、狠抓落实,这样才能取得实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站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企业文化建设进行系统思考,出思想、谋思路、定对策,确定本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提出正确的经营管理理念。

 

  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体制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要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形成企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分工落实、员工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与此同时,企业要深入调研、制定规划,认真梳理整合各项工作任务,分清轻重缓急,扎实推进。要着力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企业文化规范,通过梳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员工日常行为和工作行为进行细化,逐步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以理念引导员工的思维,以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使企业全体员工增强主人翁意识,做到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同成长、共生死,真正实现“人企合一”,充分发挥核心价值观对企业发展的强大推动作用。

 

  三、如何解决并购重组中的文化整合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享有“世界上最安全汽车”美誉的瑞典豪华品牌沃尔沃轿车,堪称“蛇吞象”故事的现代版。由此,人们自然会想起2004年联想集团收购IBM个人电脑事业部,它们之间不乏相同点。回顾收购后5年多走过的历程,在肯定收购取得了初步成功的同时,联想集团董事长柳传志并不讳言联想曾经走过的弯路,他的经验之谈中包括:对境外并购交易中文化融合的难度,估计多高都不算过分。他甚至由此发出感叹:“文化磨合决定收购的成败!”当初评估收购风险时,柳传志认为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市场流失、员工流失、文化磨合和业务整合。其中,文化磨合是他最为担心的。收购后维持上至最高管理层、下至销售人员不变,只是迈出文化磨合的第一步。在收购后的日常管理中,两国复杂的国情和两个企业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还是给联想集团带来了种种不和谐的尴尬。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进行企业并购尤其是境外并购过程中,应当重视并购相关风险,尤其应防止忽视企业间文化差异和理念冲突,确保并购重组成功。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科尔尼公司的统计分析表明,企业并购失败风险主要发生在两个阶段,即企业并购交易开始前可研阶段和并购完成后整合阶段;而在约三成的失败案例中,风险均发生在并购前可研阶段。因此,企业在并购前,应当重视对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估,并将评估的重点放在并购双方在国家文化和企业文化之间的差异,以及文化能否相互融合等方面。企业并购完成后是否会发生文化冲突,应当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

 

  企业并购完成后,应当特别注重文化整合。一要在组织架构设计环节考虑文化整合因素。如果企业并购采用的是吸收合并方式,则必然会遇到各参与并购企业员工“合并”工作的情况。为防止文化冲突,既要在治理结构层面上强调融合,也要在内部机构设置层级上体现“一家人”的思想,务必防止吸收合并方员工与被吸收合并方员工“分拨”现象。如果企业并购采用的是控股合并方式,则应在根据公司法组建企业集团时体现文化整合。要在坚持共性的前提下体现个性化。

 

  要以统一的企业精神、核心理念、价值观念和企业标识规范集团文化,保持集团内部文化的统一性,增强集团的凝聚力、向心力,树立集团的整体形象。同时允许子公司企业在统一性指导下培育和创造特色文化,为下属企业留有展示个性的空间。二要在并购交易完成后的企业运行中,进行深度的文化整合。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整合方式:以并购方的文化进行整合;以并购方的文化为主体、吸收被并购方文化中优秀的一面进行整合;以并购双方的文化为基础创建全新的优秀的文化。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其过程相对都会较长。境外并购尤其如此。不变的原则是,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文化融合,减少文化冲突,求同存异,优势互补,实现企业文化的有效对接,促进企业文化的整合与再造,确保企业并购真正成功。

 

  四、如何实现企业文化的创新

 

  企业文化形成并用以指导领导和全体员工行为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防止朝令夕改。当企业内外部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的发展战略可能发生改变,企业文化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第一,要着力构建企业文化评估体系。企业文化评估是企业文化建设与创新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以及取得的进展和实际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着力关注以下主要内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责任履行情况;全体员工对企业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与企业文化的一致性;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各方文化的融合度;员工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信心等。在此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全面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注重评估指标的导向性。要突出关键指标,确保评估指标的可操作性。二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评估方法的科学性。要根据评估内容和指标功能,量身定制不同的评估标准。三是,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注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既要引导企业通过对照评估标准,自我改进、自我完善,不断激发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兼顾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借助专业机构力量,提升文化评估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第二,要着力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推进企业文化创新。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持续动力。企业要重视企业文化评估结果的利用,既要巩固和发扬文化建设取得的成果,又要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企业文化缺失,研究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以此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在此基础上,还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以及企业内外部政治、经济、技术、资源等因素的变化,着力在价值观、经营理念、管理制度、品牌建设、企业形象等方面持续推动企业文化创新。其中,要特别注意通过不断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实现企业文化的创新和跨越。

 

  企业的软环境,不仅事关企业形象,而且事关人心向背;不仅事关当前,而且事关长远。在复杂多变的后危机时期,挑战前所未有,机遇同时存在。为抢抓这一重要机遇,企业尤其应当重视企业文化软环境建设,让持续优秀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走跨越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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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困扰着许多企业财会人员。随着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陆续颁布,《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均对收入的确认方式、确认时间作了相应规范。本文主要对一般类型的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进行分析,这也是每年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点。

 

  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进行确认时再作相反的调整处理。

 

  例如,A企业于200812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A企业于12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08A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借:应收账款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2008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否则,企业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项下调减成本80万元。

 

  (3)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200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200000×25%)。

 

  需要注意的是,对此笔收入在2008年调整时不能作视同销售处理。这是因为以后年度作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上要进行调减,但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无法减除。

 

  (4)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直接调减就可以了。当然,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就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如果最后收不到钱,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属于时间性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3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同时,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那么,如果以后收不到钱,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坏账损失金额是多少?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应确认的损失是97万元,即17万元增值税和80万元产品成本。但是,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产损失应该是117万元,因为20万元已经作为销售利润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损失扣除时,就要作调减处理,不需另作会计分录。如果作了递延所得税处理,就应作转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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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机械制造业存货增值税之处理

机械制造业存货增值税之处理

 

 

 一、会计准则与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

 

  1.会计准则时存货业务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规定。

 

  2.增值税法对存货业务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了非应税项目的范围,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从非应税项目中取消,仅保留了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归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再属于非应税项目。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自制设备(自用)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范畴,这意味着机械制造企业自制设备或将自产产品转作自用设备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其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存货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购进或转入存货进项税额的相关处理。企业购进或转入存货,具备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企业购进或转入存货具备进项税额转出条件的,应作相应的账务处理。此次增值税改革对购入存货进项税额的处理没有新规定,其账务处理与以前一致。

 

  2.视同销售的相关处理。

 

  ①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对外捐赠。在会计上均不确认收人,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用于非应税项目),

 

   其他业务支出(用于非应税项目),

 

   营业外支出(无偿赠送);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将货物用于对内分配与对外投资。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给职工时,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案例分析

 

  例:A企业为机械制造企业。20095月,A企业将自产的4台设备,1台转作自用设备,1台用于在建工程,1台用于对外投资,1台用于偿还欠B企业的货款100万元。A企业每台设备的市价(不含税)为100万元,成本价为80万元。

 

  1.设备转作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理。机械制造企业将自产货物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形成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

 

  借:固定资产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这个例子说明了增值税改革给机械制造企业带来的好处:一台设备在准备卖出时作为存货核算,而转为自用时则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此过程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实质上等同于直接购人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设备用于在建工程的相关处理。企业将设备用于在建工程,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17万元;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形成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

 

  借:在建工程 97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企业应设置台账或登记簿序时记录,以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使用。

 

  3.设备用于对外投资的相关处理。企业将设备用于对外投资,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17万元;在企业所得税上作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形成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计税投资成本117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人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4.设备用于偿还欠款的相关处理。

 

  借:应付账款 100万元,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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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又有新调整

解读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又有新调整

 

 

  20101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一文,文件按国税发[2008]28号文精神,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了三项明确规定:

 

  第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税函[2010]39号是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制度的重要体现,国家税务总局面对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异地经营税源的争夺,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征管体系作了上述规定,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而言,值得称赞。

 

  但仅仅几个月以后,20104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不少地方值得纳税人关注:

 

  (一)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原则下,对征管方式作出调整。

 

  第一,国税函[2010]156号重申国税函[2010]39号中关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仍是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所需遵循的基本精神。

 

  第二,不就地预缴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范围缩小。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变化可以看到,总机构直接管理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排除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之外。

 

  第三,规定了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比例和方式。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例如,某建筑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杭州设有分公司(假设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条件)。总机构派出项目部在成都施工,上海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宁波施工,杭州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广州施工。(假设成都、宁波、和广州的项目部都不属于二级分支机构)

 

  按国税函[2010]39号规定,成都项目部的收入、费用、资产应纳入总机构统一计算,宁波项目部应纳入上海分公司统一计算,广州项目经理部应纳入杭州分公司统一计算,最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进行操作。因此,该企业虽然在成都、宁波、和广州设立了项目部,但是并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成都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上述变化可以说是国家税务总局,面对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税源利益诉求,而作出妥协而产生的结果。但上述调整一方面坚持了法人所得税制的原则,另一方体现了税源地利益要求。

 

  (二)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作出明确

 

  国税函[2010]156号分三种情况,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作出了明确: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纳;(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重新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国税函[2010]39号出台后,不少人认为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不再和外出经营证明相挂钩,无论是否开具外出经营证明,都不存在建筑企业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就地随票附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但此次,国税函[2010]156号重新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上述观点是当头一棒。

 

  重新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企业会担心无法摆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下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外出经营证挂钩,被重复征税的厄运。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必然会出于税源利益保护的需要,紧紧抓住这个政策不放,对辖区内的异地施工项目部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项目部回到自己的总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这部分税款并不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其抵缴被征税款。

 

  此外,国税函[2010]156号对明确建筑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主体、附送资料、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时间作出了规定: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建筑企业在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地区经营,其具体的征收办法还要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

 

  国税函[2010]156号自201011日起施行,因此对建筑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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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解读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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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正值汇算清缴期内,为了更好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部署,同时对汇缴中有关政策口径也作了相应的明确,现就该文件中涉及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政策进行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税法未明确的问题如何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该规定为企业在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时提供了原则性依据,一下子解决了许多税法未规定但会计有规定的涉税问题。

 

  二、明确了允许扣除和不允许扣除的准备金在申报表中的填报口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即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准备金支出,目前为止主要就是财税[2009]33号、财税[2009]48号、财税[2009]62号、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99号、财税[2009]110号这几个文件所列举的,主要涉及证券、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要求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本期计提额)-第2列(本期转回额)。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这里实际上所说的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的填报口径,其填报对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1行“四、准备金调整项目(填写附表十)”。

 

  三、明确了追补确认资产损失造成亏损的填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例:某公司2007年度发生一笔固定资产损失200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现于201048日向税务机关申请扣除,经追补确认在2007年度扣除。企业2007年度未扣除该损失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缴纳税额50×25%12.5万元,现追补扣除该损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会导致发生亏损20050150万元,该亏损应填报至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2007年度的相应行次,同时应将2007年度缴纳的税款12.5万元在以后年度抵减。

 

  四、明确了不征税收入及相关支出的填报口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目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文件主要有该文件中列举的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8]136号、财税[2009]87号等,该文件还对企业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支出等的申报表填报口径作了明确,避免了纳税人在填报时口径不统一。

 

  例:某企业20093月收到地方科技部门拨付的技术更新补贴款100万元,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科技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且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了核算。企业于2009年当年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技术更新费用支出,其中的50万元用于购置技术更新设备,并计提了折旧2万元。企业在进行2009年度汇缴申报时,应将这100万元不征税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调减金额”列中。不征税收入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5万元和资产折旧2万元均不得扣除,作相应纳税调增。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5万元,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对应的“调增金额”列中,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提的折旧2万元,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归集填报至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项目下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对应的“调增金额”列中。

 

  五、其他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的“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正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收入,区别于税法列举的几项一般免税收入,它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六、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

 

  2007年度汇算清缴时,《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明确,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没有对此作政策明确,但根据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可以推断应该还是要向后结转5年扣除。2009年度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为了避免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此产生争议,总局在该文件中便作了直接明确,即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例: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00万元。即使企业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不足以弥补该损失,企业也不再需要向后结转,而是直接在2009年度一次性扣除,并将损失归集填报至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

 

  七、减免税项目亏损与应税项目亏损的抵补

 

  该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该规定既可能对纳税人有利,也可能对纳税人不利,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总的而言是体现了减免税项目的亏损与应税项目的亏损要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

 

  例:某企业2009年度共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应税项目亏损100万元。则按该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应税项目亏损10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用应税项目所得来弥补,不得用免税收入30万元和免税所得300万元来抵补。本例中,该文件的规定对企业是有利的。

 

  例: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损失为3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按该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免税项目亏损30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用减免税项目所得来弥补,不得用应税收入100万元来抵补。本例中,该文件的规定对企业是不利的。

 

  注意:该规定涉及的申报表相关内容填写需要关注。

 

  八、明确了分支机构未弥补亏损的填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总局的规定,避免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无所适从,统一了填报口径。

 

  九、对以购价定售价的处置资产作了一个限定

 

  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的是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情形。该文件对此解释: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处置该项资产是以销售为目的,或者不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或者不符合在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要求,一般就不能以购价确定售价了。现实中,不少资产的价格变化较快,比如不动产、稀有金属等等,大幅涨跌是常有的事,以购价定售价确实也不太合理,容易造成纳税人在视同销售时的税负偏轻或偏重,因此,在这里强调不是以销售为目的显得尤为重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纳税人主观上的避税行为。

2010-7-28 9:02:53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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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财税[2009]167号:限售股征个税遏制还是刺激抛售冲动?

解读财税[2009]167号:限售股征个税遏制还是刺激抛售冲动?

 

Wind资讯统计,2010年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市值近6万亿元,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最大的年解禁规模。而对限售股征税是否能够遏制住大小非的减持行为,遏制抛售冲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少纷争。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明确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将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鱼和熊掌兼得的预期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这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此次个税新政的目的是在保持资本市场稳定基础上,期望未来减轻限售股股东大肆抛售带来二级市场的压力,同时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遏制抛售冲动说

 

  很多投资者和机构都认为,由于限售股减持可能面临更高的边际成本,征收20%税收显然可能将大大减少限售股的转让收入,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遏制个人限售股(小非)的减持冲动。因此,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这项政策调整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构成制度性利好。该政策将鼓励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有利于缓解2010年限售股解禁压力,稳定市场运行。

 

  简单推理反对遏制抛售说

 

  由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反对遏制抛售说就采用了简单分析认为限售股征个税刺激抛售冲动。

 

  假设,某投资者拥有100万股限售股,成本价是1元,解禁时价格是20元。如果投资者预期股价会上涨,假设能涨到40元,很显然考虑个税因素卖出再买入是最好的策略。因为此时卖出,应缴纳个税380万元[20-1)×100×20%=380],对卖出后再买入(假设20元能买入),待40元卖出的部分,则属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暂免个税。否则,如果解禁时不卖,待40元时卖出,应缴纳个税高达780万元[40-1)×100×20%=780].卖出后买进策略税负减少400万元,理性投资者肯定会选择该策略。就是长期不卖,限售股个税负担始终是一项隐形成本,为何不换成享受免税股票而高枕无忧呢?反之,投资者预期未来股价会跌到10元,解禁时20元卖出,比10元时卖出盈利更多,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现在卖出,如果长期看好,可在股价低位时再买入,此时的股票符合暂免个税的条件,为何不选择呢?因此,选择解禁时卖出仍然为最好的策略。

 

  市场似乎验证简单推理

 

  据有关媒体报道,20101月份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自家公司股份3708.4万股,套现7.71亿元,其中大小非高管所占比例在80%以上,套现金额超过6亿元。由此可见,尽管征税新规开始执行,高管们卖股票欲望不减。似乎说明了限售股个税新政刺激抛售动机,不利于二级市场的股市稳定。

2010-7-12 14:49:03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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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国税发[2010]18号:系统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0]18号:系统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

 

  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同时,200911日起,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开始执行,这些重要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必然会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系统地规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

 

  税务登记需提交6项资料

 

  《暂行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代表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要注意4个问题

 

  《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申报时,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暂行办法》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中关于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只需要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申报要求。规定,自201011日起,所有代表机构都应按《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即使这些代表机构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享受待遇,也要按第六条规定期限进行申报。

 

  2、代表机构的营业税实行的是按季申报,而不是按月申报,即在季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即使当季没有取得任何营业税收入也要进行零申报。而对于代表机构的增值税则不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代表机构只需在其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次月15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即可,如果当月没有取得任何增值税应税收入,则无须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

 

  3、虽然《暂行办法》对于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只是提出了按季申报的要求。但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属于非居民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管理要求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执行。

 

  4、代表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有所改变

 

  《暂行办法》废止了国税发[2003]28号文按代表机构的经营性质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方式的规定,规定所有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这里,我们要关注本期经费支出额的涵盖内容。《暂行办法》规定: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对于以下几项经费支出项目的计算,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第一,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201011日起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这里,《暂行办法》取消了国税发[1998]63号文中对于代表机构发生的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装修费支出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最短折旧年限分期提取折旧,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以及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的优惠规定。

 

  第二,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第三,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这里,《暂行办法》在国税发[1998]63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可不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

 

  同时,代表机构为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也不需要作为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纳税。这些费用包括: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无论实行的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还是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其中的核定利润率应不低于15%,具体的各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考虑到代表机构和其境外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代表机构无论是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据实申报的,还是财务核算不健全实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还是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申报的,均应严格执行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代表机构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准确核算应归属于自身的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关注代表机构免税管理的最新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这三个文件。因此,这三个文件中关于代表机构免税或不予征税的规定自201011日起也不再执行。同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不是取消了所有代表机构的免税待遇,而是进一步规范了代表机构的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条明确规定: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代表机构根据税收协定申请不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的规定:如果外国企业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专门从事以下六项业务的,不构成“常设机构”: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同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代表机构根据协定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可不在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请程序应按国税发[2009]124号的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类是涉及协定海运和空运免税的,代表机构可申请享受协定免税待遇。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海运和空运条款中或我国和对方国家就海运或空运签订有专门的换函中就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海运或空运收入免税的,则属于该缔约国居民的海、空运企业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可以申请免税待遇。

 

  比如根据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于1985516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和1986418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我国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此时,新加坡航空公司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如果仅为其总机构在华开展的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可申请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协定中的海运、空运条款中的互免税只涉及所得税的互免。因此,海运、空运公司代表机构在华申请营业税免税则要看我国和其总机构所在国政府是否签订有互免流转税的规定了,如果没有,代表机构则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代表机构申请这一类免税待遇仍应按国税发[2009]124号的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10-7-12 14:44:31 邮件 主页 QQ 保密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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